张家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学生缴费管理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六章 公用经费管理
第七章 差旅费管理
第八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九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章 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款项支付管理
第十一章 物资采购、零星外包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十二章 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界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张家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政府、学院和举办方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学院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张家界学院董事会是收入和支出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学院校长对学院的预算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预算负责。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编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控制不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日常教学、行政、后勤及学院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年度预算原则上采用一级预算、项目预算编制。主要采用的编制方法有增量预算法(用于收入、人员经费等预算)、零基预算法(用于费用、专项经费等预算)、滚动预算法(用于基建、迎评专项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定编制。
(二)收费标准、支出标准。
(三)学院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工作任务。
(四)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部门上报的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根据教学及行政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每年的12月5之前,向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预算。
(二)财务处根据学院收入规划和各项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申报情况,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预算草案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在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完成,预算草案经学院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财务处根据董事会正式批准的预算下达各部门预算并据以执行。
(三)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行政教学设备的采购、大型修缮、教学评估、人才引进等专项预算,需提前做好项目的立项预算和可行性论证申报工作,经学院校务会审批立项报董事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收入计划,具体包括:
(一)事业收入,根据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拨款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根据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根据学院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产生的收入。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具体包括:
(一)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常规行政、教学经费预算支出;
(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教学专项经费、后勤专项经费和行政专项经费;
(三)基建、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费用;
(四)融资及融资成本支出,包括银行贷款利息、还款支出等。
第十八条 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的执行由财务处在校务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由董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强化预算意识,执行中要维护其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更改,都必须严格履行;对没有申报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支出;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中列明的用途和金额办理。
(三)如因事业发展急需或国家、学院政策的变化,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时,负责管理、使用部门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经费使用的理由以及详细用款计划,经学院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在年度预算内经费调剂;预算外追加经费,校务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追加经费额度不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以上的或大额预算追加须报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预算的监督
(一)在校务会领导下,财务处是学院各级预算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编写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由财务处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预算编写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学生缴费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发改委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等法律法规,学院依法按学年度向学生收缴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各类短训班学生的缴费管理另行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内。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种学杂费的缴纳。
第二十二条 缴费时间
(一)新入学的学生应按入学录取通知书的有关缴费规定按时缴清当年学杂费。
(二)已在校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缴清学杂费。
第二十三条 缴费方式
学院主要采取银行批量代扣、网银自助缴费、POS刷卡缴费、微信等形式收取学杂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一)银行批量代扣: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学生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学院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学杂费。
(二)网上自助缴费:已开通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学生或家长,可通过建设银行网银按银行网站操作菜单提示完成自助缴纳。
(三)银行代扣代缴未成功或不能通过网银缴费的,应于开学报到后的二周内到学院财务收费处POS刷卡缴费。
第二十四条 为方便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间以外补缴学杂费的学生缴费,财务处每学期第一个月集中两次办理银行批量代扣收费业务,并集中将缴费收据送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辅导员转交。学生只需将应缴费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卡中即可。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方便学生缴费及向学生发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和办理各类退费结算,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银行销户和重新补办卡,并及时将补办的银行卡帐号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缴费收据的出票
学院收取学杂费后,财务处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是学杂费结算的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出票时间如下:
(一)新入学的学生银行批扣缴费票据由财务处于学生报到前一天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于新生报到时转交新生;
(二)在校学生银行批扣缴费及网银自助缴费的收据由财务处于开学后两周内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辅导员负责分发;
(三)在财务处收费现场缴费的,由财务处直接出具票据给缴费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落实国家的奖、贷、助、补的政策,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应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学费。申请的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学杂费未到位而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缓缴。学生欠费缓缴批准后,学院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不予缓缴。学生每次申请缓缴学杂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各二级学院对缓缴学杂费的总量进行控制,学生办理缓缴的金额、期限、人数等由各二级学院酌情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缴申请,如实填写《缓缴学杂费申请表》,并附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杂费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必要材料),家庭经济困难材料(非必要材料,主要包括七大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助学贷款相关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履行缓缴申请的承诺,积极筹集资金,做好缴费计划,在缓缴申请约定的时间足额补缴所欠学杂费。办理了缓缴手续又确实不能在缓缴期内缴费的特困生可以申请延期缓缴,但累计缓缴金额不得超过两个学年的应缴费金额。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发生学籍异动且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与原则或年级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或年级缴费标准与原专业或年级不同的,按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免缴学杂费,复学后按所就读专业及年级的缴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院按政策规定办理学杂费结算和退费。下列情况下的学生可办理退费:
(一)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
(二)自愿退学;
(三)学生死亡。
第三十六条 退费金额的确定
(一)学费、住宿费退费原则上按月计算(一年按十个月计算),在校学生书籍费按学年度代收及结算,代收费据实结算。
(二)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三)学生自愿退学的,按教学科研处确定的学籍取消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四)学生死亡的,按教学科研处确定的学籍注销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五) 学生应征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已缴学杂费按自愿退学的退费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退费审批程序。学生办理退费按离校程序单所列程序,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退费审批。
(一)学费退还。包括学生因学籍变动、专业变动、退学、生源地助学贷款抵扣学杂费而发生的学费退还。退费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学生本人携带签批完整的《离校程序单》或《学籍异动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5000元以上(含5000元)还须总会计师签批。
(二)住宿费退还。包括学生因转学、休学等学期中离校终止学习,或因学期中调换宿舍(收费标准形成的差价)而形成的“多退少补”住宿费退回,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后勤保卫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5000元以上(含5000元)还须总会计师签批。
(三)结余书籍费退还。书籍费结算由教材中心按班级为单位统一结算,班级需开出委托书,列明受托人姓名、班级、身份证号、收款人账号,委托书上要有至少三名班干部签名,并需辅导员签名、所在二级学院盖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材管理中心、财务处、总会计师审批,由教材中心将所退款项转入受托人的银行账号。
第三十八条 退费方式。所有退费原则上不退现金,均以转账形式退回到学院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
凡是退给学生个人的款项,如非本人办理需要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签名需手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经费发放包括学生奖励、资助经费和按规定发放给学生的实践教学经费。
学生资助经费是指根据国家、省及学校的资助政策,支付给学生的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发放由各二级学院按规定造册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后送交财务处发放。贫困生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送交财务处发放。勤工助学金由用人单位造表、按预算费用审批流程审批后送财务处发放。
按规定发放给学生的各种实践经费,待实践教学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造表提交给教学科研处汇总,按预算费用审批流程审批后送财务处发放。
资助经费的发放汇入学院统一办理的学生本人个人银行卡帐户。
第四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逾期两周不缴纳学杂费,且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缓缴手续的,视为无故欠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无故欠费学生做如下处理
(一)当年不予注册;不予登记考试考核成绩;
(二)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三)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的评选;
(四)学生无故欠费超过一个学年,经多次催交仍然既不缴费又不办理缓缴手续的,按放弃学籍处理;
(五)对未缴清学杂费的毕(结)业生,缓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不提供学习成绩和学籍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获得缓交学杂费,经查实视为恶意欠费。恶意欠费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关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解决学生拖欠学费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催缴学费工作的奖惩力度,表彰和鼓励催缴学费工作的先进单位,可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一)奖励基础
分别以二级学院的各系老生欠费率和新生欠费率为奖励基础。老生指大二到大四四年制本科生,新生指大一本科学生。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表彰奖励定为次年5月份进行。
(二)计算方法
欠费率=在校老生累计欠费金额/(以前年度结转欠费金额+本学年老生应收学费金额)
在校老生累计欠费金额:指在校老生在统计截止时间的实际欠费金额。以前年度结转欠费金额:指在各二级学院各系所有学生上年度累计欠费金额。本学年老生应收学费金额:指在校老生在本学年应交学费金额。
(三)奖励标准
1.各系生均学费(不含住宿费、书费等杂费)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奖励标准:
(1)当年欠费率低于1%(含1%)按每生11元奖励;
(2)当年欠费率高于1%,低于2%(含2%)按每生10元奖励;
(3)当年欠费率高于2%,低于3%(含3%)按每生9元奖励。
2.各系生均学费(不含住宿费、书费等杂费)15000元以上的奖励标准:
(1)当年欠费率低于1%(含1%)按每生12元奖励;
(2)当年欠费率高于1%,低于2%(含2%)按每生11元奖励;
(3)当年欠费率高于2%,低于3%(含3%)按每生10元奖励。
3.对当年零欠费的学院给予5000元的奖励。
4.新生收费奖励标准按各二级学院欠费率排名。
第一名: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当年零欠费的学院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四十四条 本章所称费用是指维持学院日常运转的教学经费、学生活动费和行政管理经费,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公用经费、车辆费及其他日常零星费用等。费用支出事项完成后,费用报销人员应做好报销前的票据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费用票据必须分类粘贴,不得混贴,并在粘贴单右上方注明费用类别、票据张数、金额;例:公用经费的项目(如办公费、报刊杂志费、印刷费、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行政办公设备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对外单位协调费、其他行政办公经费)分类填写、统计金额。
学院的日常办公用品、维修材料由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至3家合格供应商,使用部门将日常办公用品及维修材料的品种、数量及供应商通知资产处,由资产处通知供应商送货,供应商凭使用部门及资产处签收的凭据定期到学院财务结算。
品名规格为“办公用品”或“文具”等的发票必须附有商品清单方可报销。
(二)粘贴的票据必须整洁、平整、规范,不得超出粘贴的范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将原始报账凭证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同类、同金额票据集中粘贴)的要求,呈阶梯状依次粘贴;若票据较多,可在多张单上粘贴;票据关键信息如名称、日期、金额不得被遮盖;一张粘贴单上所有单据上的文字、数字原则上是同一个方向;超过原始凭证粘贴单1/2的单据与粘贴单左上角并齐。
(三)有合同、协议的,必须将合同、协议原件与其他单据一并交财务处。
(四)填写报销票据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完整(报销日期、报销部门、报销人姓名、职别、报销内容、大小写金额、票据张数等)数字要清晰、计算要正确。否则,财务处有权拒收。
第四十五条 费用报销的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一)费用支出必须取得真实的原始凭证,即费用支出必须与经济业务发生相符,严禁伪造、变造。
(二)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规合法,必须是国家财税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收据。费用支出收取票据时应仔细辨认真假,发现假票据应拒付或要求退款。
(三)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其内容必须完整。票据内容(如填制日期应在发票的有效期内、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收款单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等)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四)采购大宗物品,品种较多不便填写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应附购货清单,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五)经办人不得授权或者示意出票人(收款人)出具与实际支出金额不符的票据,不得套取回扣。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费用报销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报销人员应将整理好的票据,连同批准开支的审批文件一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费用支出的内容和事前审批的金额等事项从严把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要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销人员将经批准的报销票据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处长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进行核准,并按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请总会计师、校长签批,由财务处主办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以及费用标准正确性等进行复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办理报账领款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
(一)预算内各部门的公用经费5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由财务处处长核准预算后报销;5000元以上(含5000元)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签批方可报销。预算内其它项目经费5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处长核准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5000元以上(含5000元)还须经总会计师和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二)预算外费用开支10万元以内,由校务会在预算内项目经费中予以调剂,财务处处长提出调剂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签批后予以报销。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才能予以报销。
(三)预算外费用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处长核准,分管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校长签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四)坚持“一事一报”,不得有意将一个项目开支化整为零、分次报销的方法来规避审批环节。
第四十八条 本年度的支出发票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报销,考虑到学年度与会计年度差异,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6月30号。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10000以下不允许个人借款,个人因公确实需要借支的,必须符合预算资金安排计划,不允许计划外借款。
(一)10000元以上需要借款的人员,需要提供详细借款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并填写借款单,预定还款日期,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提出具体意见,分管副校长审核,总会计师、校长审批后予以借款。
(二)审批时需审核相关报告、合同、报价单、出差审批单等借支依据材料。
(三)对公业务的款项,资金需转入对方单位账户,由借款人负责跟踪处理直至业务处理完毕清账;借款确需转入个人账户的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借款人在完成借款相对应的工作任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清理往来款项。逾期不报账或不归还借款者,财务处将停发其工资至办理完成清帐手续为止。
(五)特殊情况下前帐未清而需借款的人员,需经总会计师、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六章 公用经费管理
第五十条 公用经费管理实行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原则。定额包干:学院各部门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核拨预算,各单位按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在预算控制数内自主使用;专款专用:严格划分公用经费与其他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属于公用经费的开支不得再从单位所管的其他专项经费及学院的相应专项经费中列支;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应本着艰苦创业的理念,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争取花较少的钱办更多的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公用经费的适用范围
(一)办公用品、耗材及维持(护)费:主要包括笔、墨水、纸张及其他小型办公文具、电脑耗材、打印机耗材、体育零星用品购置费等。
(二)报刊杂志费:主要包括报刊、专业文献等订阅费。
(三)印刷费:主要包括资料的印刷费、文件的复印整理费、装订费。
(四)邮寄费:主要包括办公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邮寄费,学生批量邮寄费列入专项经费中。
(五)通讯费:包括办公固定电话费、院级领导及二级部门领导的移动电话费、辅导员移动电话费。
(六)交通费:市内办公用车租车费、公交车费、的士费及按规定可报销的车辆费用。
(七)差旅费:包括异地出差往返路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
(八)会议费:参会会议费、组织费、行业学会或协会年费等。
(九)行政办公设备维修费:电脑、电器、办公桌椅及其他行政设备日常小额维修维护(维修金额500元以下)。
(十)公务接待费: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对外接待、对外联络费用。
(十一)劳务费: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包含各部门外聘教师、外教费用等(本单位职工薪金不在其中,但包含本部门自行安排的加班的工资补贴)。
(十二)对外单位协调费等。
(十三)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经费。
第五十二条 公用经费为包干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使用,超支的不追加和调整预算。
(一)以部门、二级学院为单位,每个部门、二级学院的公用经费基本数为35000元。
(二)各部门以实际在职人数、各二级学院以行政在职人数(含二级学院正副院长、系主任、辅导员及教务秘书)为准,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部门在职人数设置1—5档系数,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算公用经费。具体系数: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系数为1;职工人数在6—10人的,系数为0.9;职工人数在11—15人的,系数为0.8;职工人数在16以上的,系数为0.7。
(三)公用经费计算公式
各部门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基本数(3.5万)+∑实际在职人数*4000*系数(超额累进法)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要按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影响日常工作开展;不允许其他专项经费往公用经费中调剂。
第五十四条 公用经费中移动话费开支标准:校领导凭票据据实报销;其他二级部门领导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报销。报销标准:部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150元,全年总额不超过1800元;部门副职每月120元,全年总额不超过1440元;辅导员移动电话费每月120元,全年不超过1440元。
第五十五条 公用经费不得报销高档娱乐活动的开支,不得用公用经费旅游或以考察学习为由挂靠旅行社旅游。
第五十六条 公用经费使用中出现违反法规法纪或学院规章制度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并视问题轻重扣发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绩效。
第七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适用于按有关规定以事业经费、后勤经费、基建经费开支差旅费的校内各单位。根据《湖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应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十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十三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十四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六十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六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按每人每天校级领导或正高职称450元、二级部门领导或副高职称350元、其他教职人员3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六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为鼓励工作人员选择经济、便捷的宾馆,按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宾馆,在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住宿费限额内,凭住宿发票计算住宿差额(规定限额标准与实际住宿),并按该差额50%给予补贴生活费等费用。
第六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会及地级市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可报销出差期间的汽油费、路桥通行费。
第七十条 差旅费严格执行“先申请,后出差”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经费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的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由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由校长审批。
第七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若出差地机场离城市较远,且确实只能乘出租车前往机场,可凭机票限报一次出租车费用,出租车发票日期必须与所乘飞机航班日期吻合。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乘车、船、飞机、住宿等超等级标准,在公用经费开支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领导的报销单据由上一级的领导审批。其他经费列支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七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有出差审批单并实际出差,但无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无住宿费发票的,无论实际发生费用与否,均不报销相关费用,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由会务费开支或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食宿费的,学院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凭会务开出的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七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学院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学习进修、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院引进人员调动工作由学院承担车船费的,其行李、家具托运费凭票据实报销一次。
第七十七条 因学院公务需要派学生出差,其伙食补助费及城市交通费凭实际出差天数予以补助,住宿费按“其他教职员工”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十九条 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出差管理和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接待来学院视察、检查、考察、调查、参观、采访、来校讲学、业务联系等上级领导机关、兄弟院校、新闻单位、业务单位等客人。
第八十三条 院内各部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及其它单位来访的通知后,及时报办公室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八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明确接待分工及接待方案。接待部门须填写《张家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表》(见附件1),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张家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表》交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五条 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接待工作,以对等原则确定共同参与接待的部门,接待部门需作好各种接待准备(包括会场标语、会议议程、会议座签、宣传光碟、院领导讲话稿、席卡等)。
第八十六条 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分为公共接待经费、各部门接待经费和专项接待经费。
公共接待经费是指应该由学院层面接待所需要的经费,按年度核定预算由办公室代表学院管理。
各部门接待经费从年度预算的联络费中列支。
专项接待经费是指为完成学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由组织牵头单位负责管理,经费预算实行一事一报。
第八十七条 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学院根据董事会核定的当年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控制数确定公共接待经费,并按照工作的实际确定各部门和专项接待经费的实际数额,超支不补。凡应该由各部门及专项经费中支出的接待费,不能从学院公共接待经费中支出。
第八十八条 学院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学院食堂餐厅或学院签约饭店,住宿一般安排在学院招待所或学院签约酒店,院领导和办公室指定人员在规定限额内签单。确有需要安排在校外接待的,需在学院指定地点接待。
第八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接待费或餐费发票必须附有详单,食宿费用支出应严格遵循“必要、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把工作需要和效益放在首位,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十条 异地接待费,需说明情况。公用经费开支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经费中开支的经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后方可在部门可开支的经费中报销。
第九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办公室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预算外开支。无直接工作关系的客人来学院需安排住宿或就餐的,费用由客人自己承担。
第九十二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和用高档烟、酒招待。
第九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食宿标准,不得以接待为名,用公款吃、喝和游玩。凡违反者,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院车辆属于学院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包括车辆的定期年检、缴纳税费、购买保险、保养维护及安排调度等。
第九十五条 学院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公务活动、接待、外派公务、招生、考试及其他紧急和特殊事务。
第九十六条 市内用车,用车部门应在用车前在办公室登记申请;市外用车,用车部门应在用车前填写《张家界学院派车申请单》(见附件2),办公室接到用车申请后,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统一调派车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正常手续申请使用车辆时,用车人员应当在用车完毕后及时补办派车申请。
第九十七条 禁止无驾照人员驾驶学院车辆,禁止驾驶人员驾驶高于驾照准驾车型的车辆。
第九十八条 学院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有关安全规程,安全驾驶,文明开车;
(二)确保车辆的卫生,保持车外干净,车内整洁;
(三)严格按派车申请单上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四)必须按规定停放地点停放,一般不允许车辆在外过夜。
第九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各部门用车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用车部门负责。
第一百条 车辆派出期间造成的违章损失由用车方负责。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派出记录查明各用车单位违章情况,并将违章情况通报给各部门,由各部门用车人员负责违章损失,派有专职驾使员的由驾使员自行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 因学院公务用车紧张,学院鼓励一般性公务活动自行解决用车问题,学院给予一定补贴,其中部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年可在公务费中报销车辆使费用10800元,副职每年可报7200元。
第十章 基本建设(含大型修缮工程)、固定资产购置款项
支付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基本建设(含大型修缮工程)费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如实现工程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审计)等方面的支出。支付基建款项时,基建部门需要提交工程税务发票、工程合同、《张家界学院付款申请审批表》。大型修缮维修发票要附有维修立项申报单、修缮合同、验收报告、内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结算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有监理出具监理报告,并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必须有造价审计部门造价审计报告,大型修缮项目需要提交基建或后勤出具的结算内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结算报告。并按合同约定留下保证金。质保期满后需要使用部门、基建部门签署意见才能支付保证金。
第一百零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款是指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同类物品(如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软件、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动植物应列入生物资产。
固定资产购置应附有经批准的资产申购单或采购合同、资产实物入库单;资产购置必须由资产处验收人、使用部门签字验收。
第十一章 物资采购、零星外包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物资的采购和外包的零星工程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房屋建筑物的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物资采购验收工作职责
(一)资产处是学院采购物资验收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处设“收货员”岗位一职,负责学院采购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低值易耗品、消耗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物资及零星外包工程组织实施全过程的验收。收货员对物资采购验收的数量负责。
(二)使用部门:负责对物资的质量等进行核对验收,并参与物资数量的验收。使用部门对采购物资验收的质量负责。
(三)后勤基建部门,负责外包零星工程的质量、数量验收,并出具工程造价的内审报告(包括绿化零星用工的工作成果报告),资产处收货员参与验收,并在内审报告上签字。
第一百零六条 物资采购的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物资采购到货后,资产处通知收货员、使用部门及相关专家到场进行验收。
(二)收货员检查供方的《送货单》是否与合同或订货单的内容一致,负责清点采购物资的到货数量,并开具《收货清单》。
(三)使用部门检验人员接到通知后,按订货协议和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和实验,检验后作好检验记录。检查供方提供的质量文件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齐全并收集和保管质量文件、使用说明等各种技术参数资料,重要仪器设备资料需要归档的要移交档案馆。使用部门参与清点物资数量;采购物资数量、质量验收无误后使用部门在《收货清单》上签字。
(四)对订货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规定需经若干时间或需要安装调试再进行结算的物资,还必须有使用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安装调试情况报告(如软件的试用情况)。
(五)对采购物资财务处凭采购合同(或订货单)、收货清单、发票办理结算,无资产处收货员出具的《收货清单》,财务处一律不予结算。对零星外包工程财务处凭项目审批表、内审造价报告、发票办理结算,无资产处参与验收的内审造价报告,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十二章 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对需要处置的资产向资产处提出申请,资产处负责办理学院所有资产处置的审查、审批、鉴定、监督、报批、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一百零九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它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单项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或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报资产处提出处理意见,财务处核实,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并报请总会计师审批。单项账面价值在1-5万元之间的(包括1万元)、批量账面价值在5-50万元之间的(包括5万元)资产处置还须由校长审批。
(二)单项账面价值5-20万元之间(含5万元,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50-200万元之间(含5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资产处置还须报学院校务会审批。
(三)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校务会审核,报请学院董事会审批
1.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项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其他资产处置;
2.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学院发生分立、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4.学院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单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资产处置根据不同方式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填写相应的资产处置审批表;
2.提供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出售、转让、对外捐赠、资产置换等需要评估确定资产价值的,须提交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它有关证明;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6.院内各部门分立、合并等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及资产移交清单;
7.其它相关材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产处、财务处应凭学院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直接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学院资产或违反规定不缴或截留、挤占、挪用、坐支资产处置收入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据学院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撤消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院管理工作混乱;
(二)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学院规章制度,隐瞒收入或支出,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标准,造成收入流失,成本费用失控;
(三)违规处置学院资产和对外投资,造成学院资产损失或流失;
(四)不服从学院监督管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监管失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上报报表及其它资料,影响学院工作计划的,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三次以上的在年终考评时酌情扣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坐支、公款私存、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务、资金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对隐瞒、截留款物或小金库私分的,以贪污论处,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的,责令撤消,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2021年9月7日印发